红威廉

19岁女子在餐饮店工作期间,受老板邀请喝酒致女子骑自行车回家中被强奸致死

红威廉 有氧运动 2024-01-02 33浏览 0

云南曲靖, 19岁女子在餐饮店工作期间, 受老板邀请喝酒致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0.8mg。 女子骑自行车回家过程中被强奸致死。 家属放弃索赔并要求严惩后, 凶手被顶格处罚。 可事后家属却又将餐馆老板及共同饮酒人告上法庭, 索赔共计80万元。

(来源:云南曲靖师宗县法院)

俞先生与妻子孙女士结婚后, 育有一个女儿。 女儿19岁辍学在家一段时间后, 准备找一份离家较近的工作。 这样不仅可以照顾父母, 还能节省租房等开支。

事发前16天, 俞先生的女儿俞女士经亲戚介绍, 到离家一公里远处的一家酸菜猪脚店上班。

这家店的生意很好, 老板是李先生夫妇。 由于猪脚店离家里很近, 俞女士每天都是骑自行车上下班。

事发当天晚上20时许, 猪脚店老板李先生夫妇邀请好友程先生到其店里吃饭喝酒时, 李先生主动邀请俞女士代替自己与程先生共饮一杯75ml的荞酒, 事后李先生又以酒量不错为由, 再让其自饮一整杯。

之后俞女士受邀与李先生夫妇、程先生等人共同吃饭喝酒。 期间, 俞女士总共喝了 4杯75ml荞酒。

晚上22时40分许, 众人用餐结束后, 程先生先行离开。 之后处于醉酒状态的俞女士骑着自行车回家。

万万没想到的是, 男子张某在路上发现骑车都摇摇晃晃的俞女士后, 遂心生歹意, 并在尾随至一无人之处时, 对俞女士实施侵害行为。 过程中, 俞女士极力反抗, 可其却被张某掐脖子导致窒息身亡。

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以下事实:

第一, 经检测, 俞女士血液酒精含量为220.8mg/100ml, 属于严重醉酒状态。 张某承认是见俞女士醉酒状态无法反抗, 才心生歹意, 作案时间是23时许。

第二, 检察院公诉期间, 俞女士家属放弃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司法机关从严惩处犯罪嫌疑人张某。

第三,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 且具有致被害人死亡法定应当加重处罚情节, 故依法判处其死刑。

刑法第236条规定, 犯强奸罪的, 处3-10年有期徒刑;致被害人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事判决下来后, 俞女士的父母以女儿俞女士是下班回家途中遇害属于工伤, 且有恶意劝酒行为为由, 要求老板李先生夫妇及程先生赔偿共计80万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也就是说,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 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仅限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且工伤与雇佣关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展开全文

具体而言,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

具体到本案中, 俞女士是在返家途中遭遇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并不属于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据此, 法院根据起诉主体及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将本案案由变更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李先生夫妇辩解称, 司法机关已对证实实际侵权人是张某, 且俞女士并非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 家属不能放弃对张某索赔的权利, 而要求他 们来承担责任, 这对于他 们来说不公平, 违反民法原则。

民法典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且, 俞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自愿饮酒, 作为雇主没有制止俞女士饮酒的义务, 因此李先生夫妇认为, 他 们并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程先生则认为, 当晚两人是第一次见面, 用餐期间, 两人没有交流、没有劝酒, 且其离开时俞女士尚未处于醉酒状态, 因此其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 俞女士是成年人, 可其却大量饮酒至酒精含量为220.8mg/100ml, 致使自己处于严重醉酒、自我 保护能力严重降低状态, 其行为与最终受到侵害而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且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骑自行车

民法典第1165条第2规定, 被侵权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被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其次, 李先生夫妇作为雇佣者、共同饮酒人, 二人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及先行行为对俞女士产生了 照顾、确保安全的义务。 但二人在明知俞女士当晚情绪不好且饮酒过多的情况下未将其安全送回家或者打电话通知家属过来接送回家, 二人均未履行这些义务, 对俞女士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结合本案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 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骑自行车

民法典第1165条第1规定, 过错行为造成他 人民事损害的, 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最后, 程先生与俞女士互不相识, 也无证据表明其对俞女士有劝酒的行为, 且程先生离开时, 俞女士仍在店中未离开, 故程先生不存在任何过错。

综上, 法院将索赔金额核减为26万元后, 判李先生夫妇赔偿俞女士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2万元。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B5编程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继续浏览有关 骑自行车 的文章
发表评论